问:1.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
答: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农村贫困人口。这些人口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已按程序识别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是自愿提出搬迁申请并按程序审核确定。
三是在国家扶贫开发系统信息系统中已进行标注。这类搬迁对象的识别认定工作由各级扶贫部门负责。
问:2.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答: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
问:3.搬迁户自筹建房资金标准
答:我县建档立卡搬迁户建(购)房自筹资金按照人均不超过0.25万元,户均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执行,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鳏寡孤独等特别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免除其自筹部分,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建房自筹资金按照每人不少于1.25万元的标准执行。
问:4.群众搬迁后为什么要拆除旧房?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占新必须腾旧的规定,以及搬迁群众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协议》,搬迁群众迁入新居后,原有住房应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宅基地进行复垦或生态恢复。
问:5.哪些旧房可不拆除?
答:(1)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传统保护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落、国家乡村旅游扶贫重点村名录,以及省级政府划定的具有重点文化旅游开发价值村落的旧房、各级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等。
(2)地方正在申报纳入保护名录所涉及的旧房。这类旧房在正式批复前,可延缓拆除,但一经批复,应按批复意见及时处理。
(3)两户及以上共同居住的连体房,该旧房属于搬迁户的房屋产权(包含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应收归村集体,并对房屋进行封存和处置。
问:6.旧房拆除的基本要求
答:旧房拆除应做到所有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整体拆除,包括生活用房、生产用房、院落围墙、棚圈设施等,不得只是象征性拆除或拆一部分留一部分。
问:7.拆旧复垦奖励标准
答:易地搬迁户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复垦协议并按期(搬迁入住新房后两年内。我县实际搬迁入住时间统一定为年11月30日)自行拆除旧房的,在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奖励:
(1)搬迁户退出宅基地自行实施复垦或恢复生态的,每户增加奖励元。
(2)搬迁户旧宅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含平方米)的,每户增加奖励元。
(3)搬迁户旧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的,每户增加奖励元。
(4)搬迁户在拆旧复垦活动(年9月30日前)中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元,主动办理不宜拆除旧房产权收归村集体手续的,每户奖励0元。
(5)以上各条之间可叠加享受奖励政策。
问:8.搬迁群众原承包地(耕地、林地、草场等)是否会被收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要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依据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易地扶贫搬迁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回、侵占、剥夺搬迁群众的承包地(工地、林地、草场等)。
问:9.搬迁户是否需要迁移户口?
答:户口迁移直接关系搬迁群众的切身利益且政策性很强,应按照群众自愿、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保持搬迁群众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益贫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积极引导搬迁群众将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对于暂时未迁入户籍的群众,可考虑通过办理居住证等形式进行管理,确保搬迁群众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权力,不得因搬迁而出现子女辍学、社保断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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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陈姗姗
值班主任丨唐启斌
审核丨李道永监制丨吴桦景上林发布由中共上林县委宣传部主管,上林县融媒体中心出品,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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