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远在大西北工作的一个非常有才华的学生和我通了一个电话,讲了他们科经历的一个医疗纠纷,结果是赔了一百万!
案情概况
医院是医院,虽然心血管内科专业实力非常雄厚,但对于房颤射频消融这种手术,还处于一个摸索成长阶段,于是邀请了省内最专业的一名教授为一个50岁的男性房颤患者手术。术前包括病人、家属、医院,都非常期待这一次手术的成功,毕竟是大家获益良多的一次手术。术前手术同意书是与患者本人签署的,签字时家属不在场。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术中行房间隔穿刺时,不慎至心包填塞,虽经积极抢救,患者仍不幸死亡。家属认为医方过错至手术失败,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赔偿,并指出术前未和家属交代手术风险,未经家属同意就行手术治疗,存在过错。医方建议患方走司法程序。然而家属不吃这一套,坚持要求“私了”(调解)。但是调解过程进行得不顺利,患方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医方无法接受。家属于是拿起非常符合国情的那一套,在市政府门口静坐,要求政府出面维权。由于事情发生地处于国家维稳的最前线,在政府的协调下,医院赔偿整整万给家属!经过后续的院内处理,用学生的话说,年的奖金都搭进去了。
下面林律师和大家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的发生及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法律上的不合理性。
1首先,患方指出术前医方未和家属交代手术风险,未经家属同意就行手术治疗,存在过错。这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患者年龄50岁,是一个清醒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署手术同意书合法合理,不存在未经家属同意就行手术存在过错。实践中,只有患者授权委托,或者患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处于不清醒状态时,才和受委托人或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所以,术前知情这一块,医方没有过错。
2然后,手术中出现心包填塞,医方存在过错吗?大部分医师,特别是心血管专业的医师,都清楚地知道穿刺房间隔是存在极小概率的穿破心脏至心包填塞的风险,手术同意书上都会清晰列明,患者签字同意手术后,不慎发生这种意外,算不算医方过错呢?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概念,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标准可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
01
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主要是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违反现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其中常见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归纳为:
(1)有过失①诊断错误导致治疗不当(误诊误治);②诊断正确但治疗不当;③护理不当。
(2)无过失此类病例特点是:①疾病的诊断明确;②采用的治疗方案正确;③护理也无明显不当。基于以上三点,一般认为医疗过程没有明显过失行为。
02
抽象标准
抽象标准主要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是否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即:(1)告知义务;(2)知情同意义务;(3)结果预见义务;(4)结果回避义务;(5)转医义务。
·司法鉴定可能的结果·
本案如果行司法鉴定,医方有没有过错?
本案中,患者的房颤诊断明确,行射频消融治疗有指征且无禁忌症,术前术中无明显护理不当,故从具体标准来看,医方不存在过错。再从抽象标准分析,告知义务、知情同意义务医方已充分履行,心包填塞发生后,患者无转医条件,不存在转医义务,那么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是否尽到呢?房间隔穿刺所使用的穿刺鞘管细小,而且有很多方法来辨认穿刺位置、到达部位、是否成功等,因此房间隔穿刺时至心脏破裂、心包填塞的概率极低,医方是否预见心脏破裂的发生及充分回避不得而知,然而司法鉴定可通过手术方式及发生的概率来推断。例如,实践中,前列腺手术有至腹腔脏器损伤的风险,但如果出现小肠破裂,一般会被鉴定为操作不当,因为从前列腺手术的方式及小肠破裂的发生概率来推测,应为操作不当所致,未尽到结果回避义务;还例如,胰腺囊肿手术亦有损伤腹腔脏器风险,但如果手术时至脾破裂大出血,也会被鉴定为操作不当,因为腹腔手术时应当注意保护腹腔内其他脏器,特别是脾脏、肝脏等脆弱且易发生大出血器官。
因此,林律师认为,本案如果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为操作不当是大概率事件。
哪些风险意外发生后,医方又可以豁免呢?
并非术前将各种风险意外详尽,医方就可以豁免操作不当的责任。
从抽象标准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当充分尽到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不良结果仍发生时,医方应当无责任。例如,操作难度极高的冠脉慢性闭塞并钙化严重的冠心病PCI术,易发生冠脉夹层甚至冠脉穿孔,充分和患者交代手术的风险意外后,术中操作充分预见了冠脉破裂的发生,并操作导丝手法轻柔,使用符合常规的球囊压力扩张,如果不幸仍发生冠脉破裂,此为手术应有风险,林律师认为不应被鉴定为操作不当。
3最后,本案中,关于心包填塞的抢救,医方存在过错吗?心脏破裂发生心包填塞的抢救成功率非常低,所以,患者经抢救不幸死亡,医方在这个环节应当不存在过错。
所以,本案医方赔偿患方具有其合理合法性,但是行政力量介入后赔偿万,有待商榷,因为走司法程序,赔偿这么多是不太符合常规。
律师寄语
总之,医方在为患者做任何治疗时,均应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医者仁心所应做到的,也是法律规定的,因为医生的每一个举动,都关系着患者的健康与生命;然而,也并非每每不良后果发生时,均为医方的过错,将一切医疗风险置于医方的肩上,将严重打消医生的治疗积极性,长此以往,各种有风险的治疗都会被医生回避,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患者。司法鉴定作为评判医疗行为的合理性,也应当不偏不倚,既要维护患者的权益,也要维护医方的权益。林律师更希望广大患者,理解医生的辛劳与本存的治病救人的善心!
文
林楚伟协雅律所律师
原副主任医师医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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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赖凯华协雅律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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